牧师津贴的合宪性
对教会征税:宗教、豁免、纠葛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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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德华·泽林斯基2017年11月6日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107(2) 条,“福音牧师”可以免除其教会和其他宗教雇主为这些牧师住房支付的现金支付的联邦所得税。国税局和法院裁定,这种所得税豁免适用于所有宗教的神职人员,包括拉比、领唱者和伊玛目。向神职人员支付的免税住房费用通常被称为“牧师津贴”。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地方法院法官芭芭拉·克拉布坚持她先前的结论,最近裁定牧师津贴的联邦所得税豁免违宪。
克拉布法官认为,法典第 107(2) 条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其依据是所有免税都构成补贴,而仅限于宗教行为者的免税的目的和效果是补贴宗教。这些前提最重要的表述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对“德克萨斯月刊诉布洛克”一案的判决中。该判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对宗教文献的销售税豁免违反宪法。
牧师津贴之争将从克拉布法官的初审法院转移到美国上诉法院,甚至可能转移到美 瑞典电报数据库 国最高法院。在这些法院中,人们将主张另一种优势。在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沃尔兹诉专员案中,伯格首席大法官为自己和五位同事宽恕了“允许的政府调解”,以避免政府和宗教机构“过度纠缠”。基于这些避免纠缠的理由,沃尔兹驳回了纽约州对宗教财产免征房产税的违宪质疑。从这个角度来看(德克萨斯月刊中三位持不同意见的法官也持这种观点),第 107(2) 条为牧师津贴设立的所得税豁免是教会和国家之间为避免相互纠缠而做出的合宪合理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