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d”是工作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个人员工和整个团队都有权在与雇主达成的协议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表。员工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起止时间以及工作日的长度。
同时,还商定了会计期间的持续时间,在此期间有必要制定完整的既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根据附表“d”履行职责的情况使用表格 T-12 和 0504421 记录。
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时间的汇总记 企业主数据库 录受以下规定约束:
根据第 1 条第 1 条的内部劳动法规。 100 劳动法;
如果向个别雇员提供个人时间表,则与该雇员签订雇佣合同。
首先,为了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可以在该文件的版本中找到评论)正式制定灵活的工作时间表,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必要就工作时间达成一致。不仅可以为刚入职的新员工制定这样的时间表,也可以为已经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制定这样的时间表。需要更改操作模式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生活条件、社会状况等发生变化,当前情况不允许按照通常的时间表工作;
需要经济地利用时间资源、提高生产力以及改善组织内的工作氛围。
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102 条制定了灵活的工作时间表,允许您在该制度内经双方同意确定工作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及其持续时间。
根据专业标准的ROP职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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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计周期等于一周时,按照这样的时间表进行工作的程序可以描述如下。对于员工或团队来说,每周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例如四十小时。给定期间内的工作日可能会有不同的小时数(从 4 小时到 12 小时)。一周结束时,生产时间应为 40 小时。为在此时间表下工作的员工提供的社会福利(休息日、假期、病假等)与在标准模式下工作的员工所获得的社会福利相似。
灵活的工作时间不会影响劳工权利——工资和其他付款的计算程序、领取福利、服务年限等。
这种方式的劳动活动事实必须反映在以下文件中:
如果在聘用新员工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则必须在根据签订的合同签发的雇佣令中注明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使用自己的格式以及统一的 T-1 表格。
将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调至弹性工作时间时,有关新工作时间安排的信息包含在雇佣合同的附加协议文本中。批准并签署后,雇主发出一份行政文件,其中表明对特定雇员适用工作时间制度的事实。与员工签订的附加协议作为其基础。文件表格可以由公司直接制定,但必须包含有关员工的信息(全名和职位)和模式(会计期间的持续时间,可变和固定时间,午休时间),进入日期力量。员工在签署时必须熟悉本文件。
确定工作时间的样品订单
关于确定工作时间的附加协议样本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一些细节,例如:
个人劳动合同;
公司的命令和其他行政文件;
集体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必须在上述文件中包含有关员工非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从而使该条款成为必备条件。现在,要改变工作条件,有必要起草一份单独的协议。还可能需要采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73 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行动。将下属转移到灵活的工作时间表后,经理的职责包括让他们熟悉新的工作时间表。这必须在生效前一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