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进行电话营销,“同意”不仅仅是一个选项,它是法律的基石和不可逾越的红线。随着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等一系列法规的实施,使得未经授权的电话营销成为高风险行为。对于希望在中国市场合规运营的品牌而言,理解并严格遵守“同意”原则至关重要。
“同意”的法律要求:
PIPL 对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提出了明 以色列电话号码资源 确且严格的要求,这直接适用于电话营销活动:
自愿明确的同意 (Voluntary and Explicit Consent):
自愿:用户的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不能通过强迫、欺骗、误导或其他不公平的方式获取。
明确:同意必须是清晰、明确的,不能通过默认勾选、静默同意或“一揽子同意”的方式获取。用户需要主动进行肯定性动作(如点击“同意”按钮、勾选特定复选框)。
具体:同意必须针对特定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例如,用户同意你收集电话号码用于订单通知,不代表你就可以用它进行营销推广。如果用于营销,必须单独获得营销目的的同意。
告知义务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在获取用户同意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品牌或营销方)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以下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式。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如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撤回同意的权利 (Right to Withdraw Consent):
用户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品牌必须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且不得因此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在电话营销中,这意味着必须提供清晰的退订机制(如短信回复“TD”退订,或在电话中告知拒绝接收)。
敏感个人信息的额外要求:
电话号码被视为个人敏感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